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8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禮正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複代理人 黃品淞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局長)訴訟代理人 鄭博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期日,定106年9月19日下午2時40分於第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