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高雄縣旗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甲○○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縣旗山鎮農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叁萬肆仟零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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