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69號原告 郭亭妏
林杓玉 吳淑米 吳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叁仟貳佰叁拾元(計算式:9,690×1/3=3,230),未據原告繳納。
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就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所載之內容,未特定被告應對原告郭亭妏、林杓玉、吳淑米、吳孟貞各為如何之給付。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