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亭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裕、幻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吳添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