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五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五一六六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