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房德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房德興於1.民國107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5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2,3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5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82,39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1,41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彭玟源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房德興│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482396││七年九月五日││點五八計算之利│││元││起││息│├──┼───┼─────┼──────┼──────┼───────┤│002│新臺幣│房德興│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21416││七年九月五日││點五八計算之利│││元││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房德興│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82396││七年十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六五│││││││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房德興│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1416││七年十月六日││以內者,按年息│││元││起││百分之零點六五│││││││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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