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145號

原告 李淑惠

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0年10月12日始具狀提出相關證據,是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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