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郭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