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有義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補載「刑法第二十八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張有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昭」之成年女子共同經營六合彩簽賭,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犯罪事實及理由中均已敘及,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漏未記載刑法第28條之規定,自應予補充並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