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施建宏施世達 相對人 周莉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3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43號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執全字第123號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聲請人於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後,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43號提存書、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等影本、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及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43號提存卷、102年度裁全字第237號、102年度執全字第123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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