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5號債權人大城商行
之9號法定代理人 蘇彩琴
之9號債務人東川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洪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新台幣)│├──┼───────────┼──────────────┤│1│50,000元│自民國10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60,000元│自民國10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13,500元│自民國101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