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 律師被告乙○○被告俊茂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複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