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 毛重 伍點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貴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滿,已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五月八日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五點九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