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參仟伍佰貳拾貳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億零伍佰陸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