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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