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陳清朗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黃雁
黃一俊 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氏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17日107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以本件爭執土地之公告現值及面積,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7,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