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彧 債務人 蔡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貳萬肆仟
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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