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26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菲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更正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被告丁○○、丙○○之住址「台北市○○街○○○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柯金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