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尚文
林子翔蕭詠耀蔡書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239號被告蔡尚文、林子翔、蕭詠耀、蔡書婷等4人犯賭博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4月7日期滿,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新臺幣(下同)2,500元(100年度保字第584號),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尚文、林子翔、蕭詠耀、蔡書婷等人所涉賭博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42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具撲克牌1副、賭資2,500元,則為被告蔡尚文、林子翔、蕭詠耀、蔡書婷等人因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等情,亦據被告蔡尚文、林子翔、蕭詠耀、蔡書婷等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