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俞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廸」亦或「迪」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