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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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 何漢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02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