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景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景能與告訴人 徐玉庭 係遠親,被告鍾景能認告訴人徐玉庭破壞其工寮旁樹木而心生憤恨,竟於民國102年5月9日下午2時許,將告訴人徐玉庭叫至於新竹縣峨眉鄉○○村00鄰00號工寮旁,並以樹枝抽打告訴人徐玉庭之大腿,造成告訴人徐玉庭受有左手掌、左大腿挫傷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徐玉庭已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據告訴人於102年10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02年度竹調字第761號調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26號卷第14至1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臺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非有罪、免刑等判決,且屬無主刑之判決,是從刑亦無所附麗,縱有扣案物,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予宣告沒收。查被告鍾景能被訴傷害罪嫌,既經諭知不受理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扣案屬被告所有之樹枝1支(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字第53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26號卷第5頁),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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