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6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心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04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心苓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心苓於民國102年6月27日下午1時50分許,至新竹市○區○○街○○號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湳雅店賣場內購物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共新臺幣243元之AIRWAVES口香糖超值包(超涼薄荷)3包及EXTRA潔淨口香糖超值包(青蘋萊姆)1包,將之藏放在所攜手提包內,未取出結帳即攜帶出賣場而行竊得手。嗣因安全管理課課員 張國興 於店內巡視時發覺遭竊,俟發現陳心苓未將上開物品取出結帳並攜出賣場時,即報警處理,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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