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50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信聰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史金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史金來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吳信聰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前開上訴費用,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王翠芬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