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奕元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奕元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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