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陳炳彰
蔡秀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續呈應據新事證據92年舊制自訴兼陳訴起訴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100年度自字第3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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