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仝清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13萬68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萬2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75萬1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