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邱蓮花
彭欽德 彭鈺鈴 彭鈺文 彭湘芸 彭威豪 被告 簡岳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9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原告等人於同年5月2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