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跟護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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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跟護字第5號
聲請人BJ000-K114070(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代理人 張晉誠
相對人 詹育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聲請人(被害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附表三所示處所及聲請人之住居所(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及並應遠離該處所至少150公尺。
三、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
五、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相對人不得向聲請人告知、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相對人不得濫用聲請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九、相對人不得查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
十、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10個月。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法第10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及與其之關係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本裁定為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依前揭規定,本裁定就聲請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其他足資識別之資訊均不予揭露。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8日,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下稱海埔派出所)作完筆錄並收受書面告誡後,仍不知悔改,在聲請人所屬店家之其他分店詢問,試圖找到有關聲請人之相關資訊。嗣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及地點,反覆向店內查看確認有無聲請人的身影;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及地點,藉由兌換咖啡之名義,出現在該處所並試圖接近聲請人,想要追求,致聲請人心生畏怖,需要向店內主管尋求協助,已嚴重影響聲請人日常作息生活、社會活動。又相對前就已因類似的騷擾行徑,經另案其他被害人聲請裁定保護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跟護字第2號),不但不知悔改、自行約束,反而轉向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爰依 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核發保護令等語。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含警訊筆錄)略以:
⒈之前覺得妹妹(指聲請人)有原則、也很可愛,想要追求她,才會接近跟她要Line,或是探詢相關資訊。但聲請人指陳我在收受告誡書後2年內違反告誡內容,並不實在:①全家鹿港五路店,就相對人在上班路程必經位置,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僅係我騎車經過此路段,留意路況及周遭環境,並未在店門口停留,就被說成有在監視、觀察、跟蹤等行為,恐係聲請人過於緊張,產生投射心理,過度擴張其主觀感受而有違客觀事實;②在全家鹿港媽祖店,使用隨買跨店取咖啡的功能,兌換過程中,未與聲請人交談,也沒有接近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行為,不應以此作為違反告誡內容之事由。
⒉另聲請人聲請保護令之範圍過於浮濫,與相對人之生活圈高度重疊,恐有不當限制:①依全家便利商店之雇請勞工之年齡限制,聲請人將鹿港國中及鹿港國小等學校列入聲請範圍應不合理;②全家便利商店在鹿港鎮共計14家門市,聲請人將其全部列入自己的工作場所,嚴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③僅概括寫「鹿港鎮、福興鄉與彰濱工業區鹿港區、和美鎮」等鄉鎮區域及工業區,其必要性應有疑義。況現在相對人與聲請人已無任何聯繫,聲請人不應濫用司法資源,限制相對人自由,兩造各自安好,請求駁回保護令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
㈠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跟騷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2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之保護令: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跟騷法第5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曾向鹿港警分局海埔派出所報案,指訴相對人對其為騷擾行為,警方受理調查後,於114年8月28日對相對人核發書面告誡,禁止相對人再對聲請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行為,惟相對人仍於收受書面告誡後,旋即於114年9月26日起,持續至聲請人工作場所為觀察、盯哨、守候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跟蹤騷擾通報表、海埔派出所114年8月28日書面告誡暨送達證書、監視器截圖畫面五張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相對人經警察核發告誡書後,仍繼續騷擾聲請人,亦有警訊筆錄為證,足見書面告誡實效已有不足,堪認本件確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前趁聲請人在店內工作補貨時,接近並蹲在聲請人旁邊欲索取Line聯絡方式,經拒絕並令其遠離後,略為後退,但仍持在旁續觀察聲請人;另趁兌換咖啡完畢後,停留在櫃檯旁邊,以「我都來這麼久了,難道都不能透露嗎?我都還不知道妳叫什麼名字欸」,欲向聲請人索取個人資訊及聯絡方式;趁購買商品結帳之際,以「姊(其他店員)!你家妹妹(即聲請人)怎麼這麼可愛!」等言語,向其他店員攀談,經勸離後,仍在聲請人之工作場所附設休息區觀察;經於114年8月28日核發並收受書面告誡後,未到一個月的時間,復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時間及地點,相對人繼續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之態樣,造成聲請人身心恐懼疲憊不堪,所受騷擾程度非輕等一切具體情狀外,另考量:①相對人之前案紀錄,曾於113年間因跟騷法被起訴,經與他案被害人調解成立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②相對人前趁另案本院113年跟護字第1號保護令於114年2月4日屆滿後,竟於114年2月23日就繼續對同一另案被害人再次為騷擾行為,經本院於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跟護字第2號保護令裁定一年在案後,竟於114年4月25日就轉向對本件聲請人為上情等騷擾行為,其行徑惡劣。據上等情,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若不予以保護令擴大範圍、加長保護期間,不足以加強約束相對人行為,並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10月。
㈣另相對人辯稱略以「依聲請人到全家便利商店工作之年齡,絕不可能有將小學、中學等學校列入之必要」、「聲請人將鹿港鎮區域14間全家便利商店,均列入保護令之範圍應不合理,影響其行動自由」等語。然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學校,尚有接送親屬小孩、打工、運動等諸多其他需求,而需出入;至附表三編號4至17所示工作場所,依聲請人之工作內容及屬性(全家便利商店),當人力不足時,被調派至其他門市進行支援輪班亦非罕見,核屬必要合理之範圍。縱然相對人每日消費需求,亦可前往其他便利商店或賣場購買,並不因此影響相對人之日常需求、行動自由。惟其餘範圍之聲請(鹿港鎮、福興鄉、鹿港工業區),幅員大且不具體特定地點,且除部分時段、道路外,屬大眾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即使聲請人因工作上有外送需求,已因本裁定主文第一、二項禁止相對人為跟蹤、尾隨、守候及類似方法接近聲請人等舉,已在保護聲請人範圍之內,故此部分概括請求,未見具體及合理說明,實難認有據,不予列入,附予敍明。
五、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相對人如違反本保護令,依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附此敘明。
六、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1
114年9月26日12時30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五路店)
2
114年9月30日12時26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五路店)
3
114年10月7日7時40分許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五路店)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1
114年10月4日11時1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全家鹿港媽祖店)
2
114年10月5日10時25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全家鹿港媽祖店)
3
114年10月12日11時31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全家鹿港媽祖店)
附表三:
編號
地址
備註
1
彰化縣○○鎮○○路000號(彰化縣鹿港鎮鹿港國民小學)
學校
2
彰化縣○○鄉○○路00號(彰化縣立鹿港國民中學)
學校
3
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
學校
4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五路店)
工作場所
5
彰化縣○○鎮○○路00號(全家鹿港媽祖店)
工作場所
6
彰化縣○○鎮○○巷00號(全家鹿港天后店)
工作場所
7
彰化縣○○鎮○○路000號(全家鹿港車站店)
工作場所
8
彰化縣○○鎮○○路00000號(全家鹿港祥園店)
工作場所
9
彰化縣○○鎮○○路0號(全家鹿港金埔崙店)
工作場所
10
彰化縣○○鎮○○○路00號(全家鹿港好神店)
工作場所
11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鹿鼎店)
工作場所
12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柑仔店)
工作場所
13
彰化縣○○鎮○○路○段00號(全家鹿港金寶店)
工作場所
14
彰化縣○○鎮○○巷0號(全家鹿港大有店)
工作場所
15
彰化縣○○鎮○○路00號(全家鹿港向卿店)
工作場所
16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鹿和店)
工作場所
17
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全家鹿港富麗店)
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