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宥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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