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汪徐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議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邱淑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