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鴻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鴻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鴻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199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0年5月3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