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提出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逾期不繳或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