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下列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所經營雙發汽車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該營剁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二、聲請人配偶于世美之每月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3,500元,又每月收入為47,000元等情(見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則應說明其每月超支部分之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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