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高榮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家庭暴力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並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及維護公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3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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