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號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