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9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戊○○
樓甲○○乙○○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至第三項內關於抽頭金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萬零叁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抽頭金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元」,顯係「貳萬零叁佰伍拾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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