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 許世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複代理人 劉孟杰 被告 陳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兩造應有部分亦如附表所示,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如以原物分割,兩造分得房屋空間太小,無法正常使用,勢必損及經濟效益,其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訴請變賣分割等語。並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2項亦有規定。查系爭土地及建物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不能達成分割協議,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經查,系爭土地及建物兩造應有部分為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份附卷可稽,而查,系爭建物面積為82.73平方公尺,為四層樓中之第三層,本院參酌系爭建物之現況,如以原物分割,兩造分得建物空間太小無法有效利用,且勢必損及經濟效益,於使用性質或面積過小之特性以觀,若貿然以原物分割,均不能符合上述分割共有物之原理原則,各共有人將來就分得土地之利用困難;再參以原告並無意願就原物分割後分得土地及建物繼續保持共有,並揆諸前揭分割共有物之原理原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等一切情狀,故系爭土地應以變價分割之方式進行分割,所得價金按各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所造成之變動及損害尚屬輕微,且符合經濟及公平均衡原則,對於全體共有人最為有利。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及建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且依前開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有理由,自無敗訴之問題,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目├────┤│││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林口區│行政││87│建│47.16│兩造應有││││││││││部分各││││││││││1/8│├─┼───┼────┼──┼──┼──┼─┼────┼────┤│1│新北市│林口區│行政││88│建│82.26│原告應有││││││││││部分3/16││││││││││、被告應││││││││││有部分││││││││││1/16│├─┼───┼────┴──┴──┴──┴─┴────┴────┤││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號│││樣主要││範圍│││├─────┤建築材├───┬────────┤││││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附屬建物主要建築││││││屋層數│積合計│材料及用途││├─┼───┼─────┼───┼───┼────────┼──┤│1│255│新北市林口│鋼筋混│82.73││原告│○○○區○○段87│凝土│層數:││應有││││、88地號││4層││部分│││├─────┤│層次:││3/4││││新北市林口││3層││、被│○○○區○○路││││告應││││57巷3號3││││有部││││樓││││分││││││││1/4│├─┼───┼─────┴───┴───┴────────┴──┤││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