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11號聲請人 田玲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慈慧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事宜,曾於民國111年9月5日對相對人寄送台南成功路郵局存證號碼第139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惟系爭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系爭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臺南市○○區○○00○00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正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轉交山上分駐所派員訪查後,相對人仍居住於前述戶籍地址,此有該分局山上分駐所民國111年10月27日查訪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以,尚難逕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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