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長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依玲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黃文力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律師
張雅敏 洪恩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26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3,269元,尚欠新臺幣2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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