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維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維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27日止累計49,595元正未給付,其中44,867元為消費款;4,72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9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維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4867││3月2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