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司家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拍字第13號聲請人 楊譜諺 律師即被繼承人 李蓮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201****47號,於93年11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催字第507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於98年1月6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民眾日報。茲該公示催告期間已於99年1月6日屆滿,已知悉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分別為高雄市彌陀區農會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本金暨利息、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0萬元本金暨利息、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稅款共計819元,聲請人為清償債務,而有變賣上開遺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遺產。又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復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被繼承人尚積欠高雄市彌陀區農會118萬元本金暨利息、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0萬元本金暨利息、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岡山分處稅款共計819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7年度家催字第50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
┌─┬────┬──────────────┬────┬───────┐││財產種類│地號│面積│權利範圍│├─┼────┼──────────────┼────┼───────┤│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2.31平方│3分之1│││││公尺││├─┼────┼──────────────┼────┼───────┤│2│土地│高雄市○○區○○段○○○○號│26.84平│3分之1│││││方公尺││├─┼────┼──────────────┼────┼───────┤│3│土地│高雄市○○區○○段○○○○號│39.20平│3分之1│││││方公尺││├─┼────┼──────────────┼────┼───────┤│4│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建號│89.60平│3分之1││││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方公尺│││││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