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61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招治
被 告 尤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鎮區○○路○○○巷○號,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佐,是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