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72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黃義龍
被 告 順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器材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表所示之器材返還原告;不能返還時,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2,624元。嗣於民國108年3月6日,原告於本院言
詞辯論期間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器材返還
予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10,140元。此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105年3月30日簽訂系統保全服務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自105年3月7日起至106年3月
6日止,計1年期間由原告為被告公司提供保全服務,原告並
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至被告公司完成各項保全器材(如附表
所示,下稱系爭器材)之裝置,惟按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之
約定,原告仍為系爭器材之所有權人,於系爭契約因屆滿或
其他原因終止後,被告即應配合原告之拆卸返還系爭器材;
又於系爭器材於裝設至被告公司處後,被告公司即就系爭器
材負保管之責任,亦為系爭契約第16條明文約定。詎於系爭
契約期滿終止後,被告並未返還系爭器材,屢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至原告受有系爭器材價值之損害;又系爭器材之市價
共計為22,624元,經計算折舊及扣除剩餘款項後,原告尚受
有10,14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兩造間之系爭契約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器材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上
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10,140元。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面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契約書、請求
金額明細表、存證信函暨其收件回執、統一發票、廠商證明
書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
五、按乙方(即原告)在標的物內所裝置本系統之保全器材自裝
置時起,甲方(即被告)負有保管之責,且非經乙方許可,
不得改變其位置或拆卸。又本系統器材其所有權仍屬乙方所
有,於本合契約期滿服務終止或因甲方違約(如不按期付費
等),致乙方無法服務時,甲方應即返還保全器材予乙方並
無條件配合乙方之拆卸,不得藉故推拖或拒絕,否則應負賠
償之責任。系爭契約第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分別約有
明文,原告自得執此向被告主張給付等同系爭器材現有價值
之金額。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關係,於扣除折舊價值及與
其他款項抵銷後,請求被告給付尚積欠之10,140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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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總價│證明單據│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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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蓄電池12V│1│240│240│原證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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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V蓄電池USB│1│240│240│原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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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傳信器951│1│5,000│5,000│原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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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路通訊器│1│2,200│2,200│原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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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讀卡機064│3│1,500│4,500│原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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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磁簧(灰)│1│22│22│原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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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玻璃破碎感知器│4│92│368│原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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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玻璃磁簧│2│115│230│原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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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紅外線電眼感知器│1│1,050│1,050│原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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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體溫感知器(雙)│4│980│3,920│原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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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側裝鐵捲門感知器│1│92│92│原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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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拉力感知器│10│125│1250│原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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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無線押扣-新│1│680│680│原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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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差動式火災感知器│6│95│570│原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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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警報喇叭│1│90│90│原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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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電源供應器│1│1,000│1,000│原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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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警示燈│1│95│95│原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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