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30號原 告 唐鳴華 陳金英 濮欣蘭 共 同 翁淑慧 訴訟代理人被 告 謝明宏 張志瑋 陳美華 張金玉 即 張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