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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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30號
原   告  唐鳴華
       陳金英
       濮欣蘭
共   同  翁淑慧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謝明宏
       張志瑋
       陳美華
       張金玉張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
時十二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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