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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