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