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參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計算)。
二、釋明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所載之債權人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為何並無記載?應確切陳報聲請人之所有債權人之清冊及其債權數額。
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父母 江福鑑江簡珠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受扶養親屬江福鑑、江簡珠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七、釋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清寒補助?若有,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九、提出新竹縣新豐中崙段1557地號之最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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