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丁○○
戊○○丙○○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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