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新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本院認不宜,改分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96年7月24日2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時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查其業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死亡,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